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蒋某某盗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枞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已结案,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2017年2月至4月蒋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其承包的地块采伐林木、挖掘林地做鱼塘。被改变用途、造成严重毁坏的林地面积十余亩。
2019年9月6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蒋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020年1月6日,该案公开审理,经枞阳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释法说理,被告蒋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赔偿。庭后,与被告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公告。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等共计20余万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本案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公益保护任重而道远,枞阳县检察院将继续深入开展公益诉讼,为保护绿水青山积极履行检察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