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
枞检说法| 帮什么都别“帮信”,警惕成为犯罪“工具人”
时间:2023-02-13  作者:吴小相、王婵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冒充公司负责人骗取第三方支付账户,被用于转移诈骗资金,因被害人报警而案发。2月10日,我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骗取第三方支付账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钟某某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份,钟某某在网络一兼职广告群内结识林某某,后在对方的安排下,冒充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使用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信息在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立第三方支付账户。后该第三方支付账户被用于分流、转移涉案资金高达两千八百多万元。

检察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为“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目前司法实践中最多的“帮信”类型就是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帮助犯罪活动接收、转移资金。“帮信罪”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触犯“帮信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帮信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同时,惩戒措施也不可避免。针对银行卡,会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帮信罪”起诉人数仅次于危险驾驶和盗窃,成为第三大罪名。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法律意识淡薄,为谋取一点利益,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同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中,就不会触犯法律。殊不知,这种狡辩在事实与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肃处理。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守好自己的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等,不要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生财有道,勿被蝇头小利冲昏头脑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