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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检说法】纵火泄私愤,“惹火上身”获刑三年!
时间:2023-12-13  作者:杨红、王成国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2023年一天,陶某与同村村民汪某发生口角,次日中午,陶某为泄私愤,趁无人之机用打火机将汪某房屋边上的稻草点燃,迅速导致干稻草、柴火、树、墙面等物品被烧毁,汪某发现起火后立即救火,在救火过程中也被烧伤,所幸扑救及时,火势未蔓延至周边。检察机关以陶某涉嫌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陶某犯放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陶某知道稻草着火可能会导致房屋起火进而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仍实施点火烧他人房屋边稻草的行为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纠纷,莫要意气用事,应采取合适方式、合理途径处理。若被负面情绪“绑架”,一时冲动下做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最终只会“惹火上身”!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