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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检说法】虚假诉讼,“刑”不行?
时间:2023-09-06  作者:杨红、闻飞飞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由枞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夫妻二人共同主导的虚假诉讼案,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夫妻双方均因犯虚假诉讼罪而获刑。

案情简介:男子李二(化名)隐瞒妻子赵一(化名),长期与王三(化名)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王三为方便让李二帮助自己向他人催要借款,提供了两张并未发生真实借款的“假借条”给予李二,后李二帮助催讨债务无果,在王三向其索要借条时,李二以借条找不到为由未予归还。该男子妻子赵一知晓两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为让丈夫与王三断绝关系,在明知道该借条系假借条的情况下,仍然唆使丈夫起诉王三偿还“借款”,试图谋取非法利益,并指使他人作虚假证言,致使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后因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法院对该夫妻二人主导的虚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中止诉讼裁定。最后,在本案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检察官普法: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涉案当事人往往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企图耍“小聪明”“赚一笔”,滥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实施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检察官提醒,真相永远不会“沉默”,公平正义终究会到来,劝诫虚假诉讼参与人,切勿报之以侥幸,要合理合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留给更需要的当事人,否则自身“任性想象”的非诚信诉讼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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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