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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护企”十项措施
时间:2024-04-13  作者:王婵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各项决策部署,确保最高检、省院“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见行见效,聚力打造“安商·润企”枞检服务民企工作品牌,推动“党建+业务”的深度融合,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现结合检察职能和枞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十项措施。

1.严厉打击各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严惩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利用空壳公司实施的虚开专用发票等各类犯罪;积极做好追赃挽损等工作,为涉案企业最大程度追回损失。

2.健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助企服务机制

发挥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机制管委会职能作用,对符合合规整改条件的涉案企业,在考察评估合格后,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企业或个人依法处理。推动在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环节“全流程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针对涉企案件,积极评估、慎重适用羁押型强制措施,同步跟进法治服务,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3.加强涉企案件立案监督

正确处理涉企民刑交叉案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的涉企“挂案”,实行动态清零。加强涉企案件地域管辖的监督,防止趋利性执法司法或者地方司法保护。

4.强化涉企案件刑事执行活动监督

涉企服刑人员在羁押期间可以申请约见检察长,依法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支持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生产经营,为其经常性跨市、县生产经营活动打通绿色通道。加强涉企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法律监督。

5.精准开展涉企民事检察监督

加强对法院民事案件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的监督;强化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依法保障被执行企业信用权益;充分运用大数据监督手段,监督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发挥民事检察和解作用,实质性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支持企业依法维权。

6.强化涉企行政检察监督

加强涉企行政生效裁判结果和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同步监督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监管执法等领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统筹涉企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持续开展促进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督察监督工作;依法监督针对涉企“小案重罚”“过罚不当”等监管执法行为;加强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解决企业正当诉求。

7.深入推进涉企公益诉讼监督

在办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涉企公益诉讼案件中,引导推动涉案企业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案涉企业修复生态环境等整改效果的监督;针对影响营商环境的行政审批、政策兑现等领域普遍性问题,综合运用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专题报告等方式,向县委、人大报告,向县政府通报情况,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纠正或改进,促进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

8.加大控告申诉案件办理力度

贯彻落实“企业家约见检察长”制度,常态化开展“安商润企·亲清相约”活动,发挥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和96309民企服务专线作用,畅通检企交流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受理、办理涉企控告申诉案件;实行企业控告申诉等各类诉求案件化办理;推动企业诉求现场听取、现场调查、现场协调、现场解决。

9.开展检察文化和企业文化交流互鉴

与企业联合开展党建活动,让检察人员感受和学习优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心路历程和成功经验;让企业人员体验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担当和职能职责,共同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传承创业创新的时代精神,弘扬新时代正能量。

10.构建护企安商多元保护大格局

充分发挥“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作用,不断拓展该机制的深度和广度,主动强化与行政机关、工商联、营商办在优化营商环境上的良性互动、有效联动,构建“检察专业+行政专责”合力联动机制,精准施策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护航保障县域民营经济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