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算公开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5-04-28  作者:  新闻来源: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县委【2002】97号文件规定,我院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2.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对重特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5.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6.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8.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9.执行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二、部门概况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预算由县检察院院本级组成,编制72人,目前在职65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21人。

三、2015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2015年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法治为引领,以办案为中心,以深化检察改革为动力,以建设过硬队伍为保证,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建设美好安徽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一是主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二是全力深化平安安徽建设;三是切实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四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五是全面强化过硬队伍建设;六是更加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四、2015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原则,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枞阳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收支总预算1447.61万元,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五、2015年收入预算情况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收入预算1447.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47.6万元,占44.74%;国库非税收入800万元,占55.26%

六、2015年支出预算情况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支出预算144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78元,占39.93%,主要用于保障机构日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项目支出869.6万元,占60.07%,主要用于完成办案工作、检务督察工作任务等。

七、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647.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529.3万元,占81.7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0.3万元,占12.4%;医疗卫生支出12.1万元,占1.87%;住房保障支出25.9万元,占4%。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共安全支出”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529.3万元,比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减少34.5万元,减少6.12%,其中(以下项级科目内容不含涉密项目经费):“行政运行”预算410.5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在职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支出;“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预算118.8万元,主要用于对职务犯罪的侦查。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80.3万元,比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增加18.5万元,增长29.9%,主要是离退休人员增加、津补贴标准提高等,用于本院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三)“医疗卫生”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12.1万元,比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减少3.8万元,减少23.9%,主要是退休人员增加,以及口径的变化等。

(四)“住房保障支出”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25.9万元,比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增加2万元,增长8.37%,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增加等。主要是本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八、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