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算公开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公开
时间:2015-11-04  作者:王静  新闻来源: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县委【200297号文件规定,我院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2.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对重特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5.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6.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8.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9.执行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二、部门概况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预算由县检察院院本级组成,编制72人,在职65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22,遗属补助1人。

三、2014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原则,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四、2014年收支情况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收入总计1229.5万元,支出总计122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21.9万元,占58.71%,主要用于保障机构日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项目支出507.6万元,占41.29%,主要用于完成办案工作、检务督察工作任务等。

五、2014年财政拨款情况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1229.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48.6万元, 28.35%;公共安全支出775.98万元,占63.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3.83万元,占5.2%;医疗卫生支出17.22万元,占1.4%;住房保障支出23.87万元,占1.94%。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14年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48.6万元,13年没有此项内容,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与总预算核对时对功能分类进行调整。

2.“公共安全支出”2014年财政拨款775.98万元,其中(以下项级科目内容不含涉密项目经费):“行政运行”616.98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在职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支出;“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159万元,主要用于对职务犯罪的侦查。

3.“社会保障和就业”2014年财政拨款63.83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4.“医疗卫生”2014年财政拨款17.22万元,主要用本院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2014年财政拨款23.87万元,主要用于本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情况

2014年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4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2.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3.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接待费支出12.9万元,共92批次,1000人。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单位办案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外县、市、区院等兄弟单位交流办案等公务往来食宿费支出等。在公务接待中,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3.1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日常公务、执法办案等。2014年,我院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数量为12辆,没有新增公务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