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根据县委【2002】97号文件规定,我院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2.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对重特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5.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6.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8.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9.执行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二、2015年度部门决算单位构成和人员情况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枞阳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包括院本级决算。
三、枞阳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总计1377.3万元,支出总计1377.3万元。与2014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47.8万元,增长12%,主要原因:一是职工人数增加,导致支出增加;二是基本工资调整,导致支出增加。
(二)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377.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77.3
万元,占100%。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37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78万元,占71%;项目支出399.3万元,占29%。
(四)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377.3万元,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377.3万元。与2014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47.8万元,增长12%。主要原因:一是职工人数增加,导致支出增加;二是基本工资调整,导致支出增加。
(五)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377.3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47.8万元,增长12%。主要原因一是职工人数增加,导致支出增加;二是基本工资调整,导致支出增加。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37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78万元,占71%;项目支出399.3万元,占29%。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015年度决算1,178.3万元,其中:“行政运行”决算779万元,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决算164万元,“两房建设”决算235.3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15年度决算103.3万元,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决算103.3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3.“医疗卫生”2015年度决算17.9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决算17.9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2015年度决算77.9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决算77.9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六)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7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14.1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63.8万元,主要包括商品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12辆,其中部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
附件:1.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收入决算总表
3.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支出决算总表
4.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