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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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算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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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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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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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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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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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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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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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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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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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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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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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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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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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为45.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为12.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预算为32.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2014年一样,没有安排因公出国(境)费。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12.8万元,共130批次,1430人。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单位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公务往来支出。经费使用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等相关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2.8万元,车辆保有量12辆。2015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办案业务、监督检查、政策调研、日常公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