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因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有关规定,为消除疫情传播隐患,确保身体健康,今天,我们对你进行远程提审……”3月10日8时36分,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利用远程提审系统,依法对一起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讯问。
远程提审通过设备实时传输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画面和声音,利用远程示证仪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并通过远程打印机打印笔录。整个过程做到了零距离,高质效,在避免因人员进出给监管场所、办公区域带来疫情传播隐患的同时,又确保案件在诉讼期限内审结,促进了疫情防控期间检察工作的有序开展。
疫情防控期间,枞阳县检察院充分利用检察信息化优势,多次通过远程提审等检察技术设备安全高效开展检察办案工作,确保办案和“疫情”防控两不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