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对我和家庭的帮助,今后我一定珍惜这次机会,时刻谨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2024年6月18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对钱某某交通肇事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钱某某激动地说到。
【案情回顾】2023年1月3日,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事发地点时,不慎碰撞路边三名行人,发生了致三人不同程度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公安机关以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犯罪嫌疑人与部分被害人因民事赔偿问题未能达成调解,导致双方矛盾一直未得到化解。
【检察履职】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经细致审查并多次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赔偿进展情况,详细了解双方未达成调解的原因及存在的困难:钱某某患有精神疾病,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丈夫也是残疾人,家中尚有十岁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其家庭经济条件困难。2024年6月12日,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通过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开展释法说理,倡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合理赔偿,均对钱某某表示谅解。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充分考量法、情、理融合并用,2024年6月14日,枞阳县检察院就拟对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召开听证会,邀请了公安侦查人员、辩护人、人民监督员等人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案情、证据以及双方调解情况,并详细阐述了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参会人员在全面了解基本情况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处理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钱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下一步,枞阳县检察院将继续推进刑事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办案理念,积极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先让礼让”文化精神化解社会矛盾,依法能动履职,争取案结事了人和,真正在司法办案中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