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
【枞检说法】失火烧山酿大祸,吴某被批准逮捕
时间:2024-12-25  作者:王婵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24年12月24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失火罪对吴某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2024年11月30日上午9时许,吴某与其亲属等人至枞阳县白梅乡岩前村黄岗组后山头南侧半山腰处祭祖,祭祖结束后因疏忽大意,在未确认火灾隐患完全消除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后引发周边山林火灾,火势迅速向周边蔓延,地方政府立即组织公安、消防、人民群众共计1000余人次,耗时四天三夜彻底控制火情。此次森林火灾致使白梅乡岩前村七家山(双峰寨)森林数千树木被损毁。

(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提醒】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其防火安全直接关系到地区的生态稳定与经济发展。在林区,任何一点明火都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灾难,无论是生产作业中的用火行为,还是个人的日常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防火规定,将安全意识深深扎根于脑海。此次批准逮捕吴某,彰显了法律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严肃态度。安全生产无小事,尤其是在涉及森林资源等敏感区域,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与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