侥幸,是事故的起点
守法,是回家的方向
酒后驾车不仅威胁自身与他人的生命安全
更是对法律红线的漠视
平安建设需要每一位驾驶人的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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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4年1月18日18时许,周某(化名)在安徽省枞阳县某乡镇一朋友家吃饭并饮酒,22时许独自驾驶汽车前往KTV,途中不慎碰撞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并撞坏路边电线杆、花坛、广告牌,自己所驾车辆亦损毁。事故发生后,周某因害怕酒后驾驶被查处,与朋友李某(化名)等人同对方司机协商“私了”,后周某离开现场与朋友吃夜宵并再次饮酒,其间,通过电话指使其妻喊堂兄前来将车辆挪走。1月19日凌晨,周某返回事故现场查看,发现交警在现场遂离开,后经他人通知又返回现场,民警将其带往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6mg/100ml。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该案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枞阳县人民法院以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二次饮酒”不仅无法逃脱法律制裁,若存在指使他人顶包、作伪证,还可能涉嫌其他犯罪,面临数罪并罚。请广大驾驶人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